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苏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民初620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监护人:***,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甲39号。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木兰街中段路南。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内蒙项目部,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水榭花都C公馆1号楼2单元1301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内蒙项目部、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