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9民初1069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写字楼213号。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张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做出(2020)津0119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87552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以6187552元为限冻结了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7×××79、02×××72、03×××23银行账户。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申请撤诉,本院做出了(2020)津0119民初10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故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77×××79、02×××72、03×××23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