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1民初4051号之一
***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井泉三路4号B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97元,由***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潘丁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