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2民初756号之二
申请人:霍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井泉三路4号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4189097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彰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0983195T。
法定代表人:朱大妹。
原告霍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彰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因被告上海彰辉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霍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4.9元由霍高文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