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6941号
原告:安徽宏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龙,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耀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宏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宏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宏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建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宏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陈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