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何某某,某乙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周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123民初867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姬某,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6)皖0123民初8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存款210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存款21084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