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1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28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博爱路238号宏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