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8民初381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系公司律师。
被告:江苏釜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釜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