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克兰国家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1001号之一 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院**楼**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克兰国家公路局(TheStateRoadAgencyofUkraine),住,住所地乌克兰共和国基辅市菲兹库拉土里街**,Fizkulaturystreet,Kyiv,Ukraine)。 法定代表人:***(***),主席。 第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1012层1201内1-5、15-16号。 负责人:***,行长。 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克兰国家公路局(TheStateRoadAgencyofUkraine)、第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