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初778号之二
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雅卡塔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azayaQatarRealEstateDevelopmentCO.QSC),住所地卡塔尔国多哈市Dafna60区810街道17栋旋风大厦。
第三人:阿拉伯银行(ARABBANKPLC),住所地卡塔尔国多哈市邮箱172号。
第三人:阿拉伯银行新加坡分行(ARABBANKPLC,SINGAPOREBRANCH),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Fraser街3号双景坊大街10号到21号。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国际)因与被告玛雅卡塔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azayaQatarRealEstateDevelopmentCO.QSC)、第三人阿拉伯银行(ARABBANKPLC)、阿拉伯银行新加坡分行(ARABBANKPLC,SINGAPOREBRANCH)、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水电国际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水电国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376元,减半收取计305188元,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冀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