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3483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欣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欣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欣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