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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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3185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金城商住楼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5684T。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工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淼松,男,199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淼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淼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项150000元,并支付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为标准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1097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314.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淼松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3年5月19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淼松多个银行账户(含网络资金)内存款予以冻结,存款余额极少,未扣划;
2、被执行人高淼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高淼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高淼松名下无有价证券、公积金、保险、股权登记信息;
5、于2023年3月22日传唤被执行人高淼松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高淼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淼松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高淼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5月19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高淼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