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4231号 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金城商住楼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梓  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