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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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民初45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婷,宁波市致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金城商住楼2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3185Q。
法定代表人:赵森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吴希松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汪柱
代书记员张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