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辖9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孟一,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森龙,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86521.2元及相应违约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合同工程为该院诉讼中心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暖通工程,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为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应由你院管辖。但考虑到本案合同工程为该院诉讼中心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暖通工程,为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何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