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127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伊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伊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