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政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1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政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59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4楼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政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政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