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民初174号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61,151.84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阳光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61,151.84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凯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伊力亚斯海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