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133号
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
经营者:**,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2023年3月3日,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90090.23元,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052.2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2027.26元。
审判员 周 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