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刘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设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设局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5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