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异20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4层。
法定代表人:刘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乌鲁木齐市市政道桥工程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梁大为,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处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4楼25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康利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乌鲁木齐市市政道桥工程处)、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剑
审判员 邓 颖
审判员 陈晓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