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489号
申请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号解放大厦*座*幢****室(实际**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号财富大厦*层东侧#。
负责人:***,总经理。
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