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4489号之一
原告: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158号解放大厦3座2幢1901室(实际16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国际空港工业园(双元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