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158号解放大道3座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5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6975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