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158号解放大道3座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弘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5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