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105执1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某,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民终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件款18300元,执行费1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