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104民初3219号
原告:吴某,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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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