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21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兰察布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