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492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悦海康庭南区12-2-701室。 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中信大厦)1-1-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1978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8********,汉族,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乌兰胡同村。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2日受理。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货款71798元。2025年7月28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98元,撤诉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