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492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悦海康庭南区12-2-701室。
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中信大厦)1-1-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1978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8********,汉族,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乌兰胡同村。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2日受理。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货款71798元。2025年7月28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98元,撤诉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