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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京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等与正镶白旗有财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0556号 原告:正镶白旗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布日都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某有限公司大院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邹某,男,某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女,某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邹某、***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