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0556号
原告:正镶白旗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布日都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某有限公司大院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邹某,男,某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女,某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邹某、***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正镶白旗某、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