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198号 原告: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西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康纳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