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企业、和田某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破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某某企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某合伙企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和田某某公司,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企业(以下简称某基金)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30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基金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30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同意某基金对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事实和理由:一、破产重整的相关背景。1.审计评估整体情况。根据2023年9月26日管理人发送的破产清算开始日2023年5月13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评估报告(修改稿)》,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账面价值30,985.06万元,评估价值25,475.5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账面价值12,465.46万元,评估价值为10,430.61万元;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18,519.60万元,评估价值15,044.89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1,877.46万元,评估价值31,681.6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账面价值27,288.44万元,评估价值27,288.44万元;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4,589.02万元,评估价值4,393.17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892.39万元,评估价值-6,206.11万元。2.如资产能够全部按评估价值变现,则债务偿付率为25475.50/31681.60=80.41%。但如真正破产清算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会下降。如果资产的买方出价1亿元,债务偿付率相应降低,在33%左右。3.主要债务(与十四师相关大额债务):18659万元。其中:1.开元公司:6561万元;2.十四师昆玉市财务局:4689万元;3.十四师昆玉市224团:5155万元(原料款);4.十四师昆玉市224团:368万元(工程款);5.十四师昆玉市224团农户:548万元(原料款);6.十四师昆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338万元;4.负债中递延收益4313万元;5.总负债31681万元,扣除主要债务18659万元、递延收益4313万元外,其他负债8709万元;6.十四师对“和田昆仑山枣业”股权投资6900万元,按评估结果,该股权价值为0。二、“某基金”2023年9月19日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中的具体方案。方案A:十四师不承接某公司任何资产。1.由新股东出资6900万元左右偿还主要债务18659万元,相当于偿还本息的近四成;如不计算利息,约为偿还本金的五成;2.首批支付2300万元,另外4600万元三年内付完;3.十四师对某公司所持的6900万元股权出资,以0价格转让给新股东。4.其他小额债权,由某公司分批偿还。方案B:十四师承接除“红枣期货交割库”之外的枣业公司的其他资产。方案C:主要债权或所有债权债转股,转股价格在管理人协调下,由债权人与股东商定。三、方案A优于破产清算拍卖资产,一审法院不应驳回某基金的破产重整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方案B、方案C不可行,我们暂不讨论方案B。方案C“主要债权或所有债权债转股,转股价格在管理人协调下,由债权人与股东商定”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债权人虽然现在没有拿到现金,但未来有机会无损失地收回全部债权,而且“和田昆仑山枣业”主体保留下来了。某基金提交的方案A,实际是:用6900万元偿还与十四师相关的主要债务18659万元+8709万元逐步偿还其他债务,债务人合计获得约15609万元。一审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提到:2023年9月25日,新疆某公司书面发函,愿意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价格购买某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方案A债权人获得15609万元,高于新疆某公司1亿元的出价,方案A优于破产清算拍卖资产。考虑到除十四师相关单位的其他债权人也希望尽快拿到现金,实现债权,所以除递延收益之外的所有债权按一次性偿付处理。四、方案A的详细说明。整体方案是:新股东出资1.05亿元,按每股1元增资10500万股+所有原股东送50%的股份给新股东+1.05亿元增资款偿还除递延收益4313万元之外的所有负债、管理人费用等重组费用。1.新股东1.05亿元按每股1元增资10500万股,总股本从11500万股增至22000万股;2.所有原股东送50%的股份(共5750万股)给新股东,加上增资10500万股,新股东共持股16250万股,占总股本73.86%;原股东共持股5750万股,占总股本26.41%。3.增资款1.05亿元,支付管理人费用等重组费用约500万元后,剩余10000万元偿还除递延收益4313万元之外的27368万元债务(与十四师相关的主要债务18659万元、其他负债8709万元)。如按同比例偿还债务,偿还率:10000/27368=36.54%。4.重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新股东持股16250万股,持股比例73.86%;十四师持股3450万股,持股比例15.68%;十二师持股550万股,持股比例2.5%;某基金持股760.5万股,持股比例3.45%;辛某某持股452.51万股,持股比例2.06%;兵团某基本持股178.5万股,持股比例0.81%;赵某某持股178.495万股,持股比例0.81%;刘某某持股149.995万股,持股比例0.68%;刘某持股30万股,持股比例0.14%;合计持股22000万股,持股比例100%。五、重整后“昆仑山枣业”生产经营能力清偿债务能力。1.重整后的股东概况。2012年4月股改,重整前总股本1.15亿股。十四师国资委6900万股,占比60%;社会股东4600万股,占比40%。重整后总股本2.2亿股,原股东持股5750万股,占26.14%;新股东持股16250万股,占73.86%。新股东包括:宁夏某公司;新疆某公司;新疆某某公司。2.清偿债务能力。重整后,除4313万元递延收益之外的所有债务都可获得清偿,不存在清偿债务能力的问题。3.重整后新股东宁夏某公司、新疆某公司、新疆某某公司都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能力,重整后公司没有需要偿还的负债,且资产完整,包括十四师在内的原股东也都保留,新老股东优势互补、共同努力,重整后的公司将有很好的盈利。预计2028年收入超过10亿元,向十四师枣农购买原枣的金额超过6亿元,税收约5000万元,净利润1.1亿元。4.未来收入、税收、利润、公司价值预测(万元)。预测2024年收入20000万元,采购金额12000万元,税收1000万元,净利润2200万元,每股收益0.1元;2025年收入40000万元,采购金额24000万元,税收2000万元,净利润4400万元,每股收益0.2元;2026年收入60000万元,采购金额36000万元,税收3000万元,净利润6600万元,每股收益0.3元;2027年收入80000万元,采购金额48000万元,税收4000万元,净利润8800万元,每股收益0.4元;2028年收入100000万元,采购金额60000万元,税收5000万元,净利润11000万元,每股收益0.5元;2026年净利润6600万元,每股收益0.3元,每股估值3元(10倍市盈率),达到原小股东的投资成本。2028年上市,2028年净利润11000万元,上市前每股收益0.5元;上市后股本29333万股,上市后每股收益0.375元,每股估值7.5元(20倍市盈率)。六、十四师之外小股东的收益。破产清算情况下,十四师之外的原小股东10年前的5250万元投资分文未剩、全部清零。破产重整,十四师之外的原小股东虽然股份变为原来50%,持股数量少了,但相比破产清算全部清零相比,还是保留了减少损失、甚至收回投资的机会。原投资成本每股1.5元,重整后投资成本变为每股3元;公司完成重整未来盈利体现后,2026年每股的估值回到3元(每股收益0.3元、10倍市盈率),就可以收回投资成本。2028年上市,上市后股本29333万股(上市新发行25%股份),公司整体估值22亿元(1.1亿元净利润、20倍市盈率),每股达到7.5元,原股东的投资成本3元、获得150%的增值。七、十四师及与十四师相关的债权人收益。与十四师相关的债务18659万元,本次偿还18659×36.54%=6818万元,暂时损失18659-6818=11841万元。虽然与十四师相关的债权目前有损失,但重整后十四师仍持有3450万股,2027年每股价值达4元,超过3.43元,债权就没有损失。上市后,还有股权投资收益,如上市后每股7.5元,十四师所持3450万股的价值为25875万元。除全额收回18659万元债权外,还有25875-11841=14034万元的投资收益。预计2028年收入超过10亿元,向十四师枣农购买原枣的金额超过6亿元,十四师获得的税收约5000万元,这将带动十四师枣农的收入增长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个收益是无法用数字简单衡量的,因为如果和田某破产,十四师枣农的枣卖不出去,将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新股东希望兵团十四师留有3450万股股份,是充分认同十四师是“某公司”创始股东的历史背景;不管新股东是谁,“和田某公司”仍是和田的企业,新股东未来在兵团十四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尽快做大做强十四师的红枣产业,并争取尽快上市。破产重整相比破产清算,收益不仅仅是经济方面,更重要、更有价值的是,“和田昆仑山枣业”这一公司主体保留下来,凝聚无数兵团人、兵团十四师心血的无形资产不会清零,不会因“某公司”的破产清算影响整个兵团的信誉、不会影响新疆整体招商环境。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兵130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同意“和田某公司”在管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破产重整,争取东山再起,重新成为和田的支柱企业、十四师以及兵团的明星企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500万元,住所地为新疆昆玉市××工业园××街××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十四师国资委)、某基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十二师国资公司)等,主要从事红枣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2023年5月4日,和田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5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兵1301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某公司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驰天会专审字[2023]1-0222号《和田某某公司清算开始日审计报告》反映,截至2023年5月13日,某公司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309850614.12元,审计调整后负债总额为318774561.64元。资产总额中其他应收账款为102055308.95元,其中对新疆某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为74484236.43元,对和田某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为26502623.28元。2023年8月2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新疆某公司、和田某公司的破产清算。 2023年8月23日,某公司管理人发布《和田某某公司管理人预招募重整投资人、资产买受人公告》,招募期限截止至2023年9月22日,在招募期限内,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023年9月25日,新疆某公司向某枣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关于购买和田某某公司全部实物资产的意向函》,愿意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价格竞买和田某某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就某基金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某公司管理人征询了大额债权人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财政局意见,上述债权人均书面函复不同意债转股、不同意某基金提出的破产重整方案。某基金申请破产重整,虽提出了重整方案,但未提交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材料,也未提交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某基金在本案宣告某公司破产前具有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 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也就是说,破产重整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具有可行性和企业确有挽救的可能性。本案中,某公司大额债权人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财政局均不同意债转股,无意挽救某公司,申请人某基金提出的债转股方案不具有可行性。某基金提出的其他方案,仅为框架性设想,未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材料、未提交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可以通过重整程序,能够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和摆脱困境,具备重整可能的相应材料。某公司的主要股东第十四师国有资产委也无意挽救债务人企业,某公司管理人也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因此,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实可以通过重整恢复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和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应进行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申请人某某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审理期间,某基金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对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破产重整的根本价值在于挽救企业,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与持续营利能力,提高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清偿率,维护企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以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驰天会专审字[2023]1-0222号《和田某某公司清算开始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5月13日,某公司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309850614.12元,审计调整后负债总额为318774561.64元,审计调整后净资产为负的8923947.52元。某公司是一家以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的生产、销售、批发;休闲食品的生产、零售;新食品的研发,烘焙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兼有电子商务、仓储服务等为一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自成立以来,产品、产业结构单一,虽长期从事水果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但未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产销体系,新产品研发能力薄弱,以公司现有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不符合市场长远的发展趋势,目前某公司所从事的产品行业已处于衰退期,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持续营利能力堪忧。 在本案某基金虽提出了三种破产重整方案,但经对比分析均不符合该企业的发展实际。三种方案均存在多种不确定性因素,重整措施、经营思路不具体、不明确。方案是想通过增资扩股、债转股来实现重整目的,但募集资金的来源、途径、渠道、方法不具体,新股东的经济实力、背景、经营能力,重整后的发展思路等均不具体明确,且无证据证实。对新增资金募集、来源并无保障,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发展,设备的更新改造,产品工艺的升级换代,销售体系的完善等也未提及,最重要是未向本院提交必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师作出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重整的两大任务就是债权清偿和债务人复兴。某基金提出的破产重整方案缺乏重整资金来源以及详实的重整经营方案等可行性证据,不具有可操作性。公司重整虽存在有意向的投资者,但无法反映公司具备重整条件。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对某基金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