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202民初436号 原告: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16元,减半收取计436.08元,由原告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