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谢某、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3397号 原告:谢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某、被告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051030.15元,原告谢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