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3397号
原告:谢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某、被告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051030.15元,原告谢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