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1民初218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侯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竞和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告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91.74元,由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