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众利达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91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黑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众利达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E-34-201。 法定代表人:***。 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和大连保税区众利达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455543元,迟延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众利达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保税区众利达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1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