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铁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5号5-3。
被告: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黑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家德,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军诉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聂洪义
代理审判员*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罗田田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