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5150号
申请人: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黑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帐户51×××10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双D港支行帐户29×××82的存款,保全价值以2035000元为限。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帐户51×××10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双D港支行帐户29×××82的存款,保全价值以2035000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