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7003号
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延年路11-2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90777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城市广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781563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播电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117.46元以及违约金51727.78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起诉日,实际计至欠款完全清偿之日止),暂合计为110845.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原告承接被告的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二、合同价款为60202.18元;三、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在原告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0%;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0%。每期收款,乙方向甲方开具当期收款金额的合法发票;四、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5%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并于2019年3月1日通过了工程验收。2020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因国家税率调整,双方同意:一、本工程合同税率由11调整为9,工程总价由60202.18元调整为总价59117.46元;二、本次变更后本工程减少造价为1084.72元。虽然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工程并通过了验收,但被告却并未按时支付所有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截止至起诉日止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59117.46元,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公司确认欠付广播电视网络顺德分公司工程款本金,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公司认为标准过高,请求根据同类案件标准予以调低,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一份、原告资质证明复印件七份、《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原件一份、《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开工报告复印件一份、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发票原件一份、发票送达通知书原件一份、电子发票打印件三份。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开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虽为复印件,但能够与原告提供的电子发票、《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并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项目有线电视管线工程费用总计60202.18元,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为一般纳税人;乙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安装、铺设的有线电视管道、线槽、线路、设备设施等,乙方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项目施工通知单》,在乙方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0%即30101.09元;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0%即30101.09元,每期收款乙方向甲方开具当期收款金额的合法发票;如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5%计算违约金,计至甲方全额支付应付款项之日止。
2020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之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已由原告负责施工,本工程合同税率由11%调整为9%,工程总价由60202.18元调整为59117.46元,本次变更后工程减少造价为1084.72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在《发票送达通知书》中确认收到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59117.46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根据原告提供的《验收报告》,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于2019年3月1日验收通过,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发票,该工程已于2019年实际进行使用。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签订《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确认合同最终价格为59117.46元,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实际是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59117.46元未付,被告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予以确认。根据《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0%即30101.09元;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0%即30101.09元,每期收款原告向被告开具当期收款金额的合法发票。由于工程已完工并实际使用,且原告已向被告送达了59117.46元的相应发票,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59117.4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顺德区杏坛嘉信绿景公馆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5%计算违约金。由于工程已于2019年完工验收并实际使用,原告已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59117.46元的发票(开票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于开具发票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9117.46元,并要求自2021年5月25日起以59117.46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抗辩认为该违约金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9117.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9117.4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8.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负担722元,由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负担53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