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7002号
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延年路11-2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90777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城市广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781563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播电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962.30元、质量保证金30201.44元以及违约金43122.10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起诉日,实际计至欠款完全清偿之日止),暂合计为153285.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被告将*****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二、合同价款为580000.00元;三、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30天内,结算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总造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每次收款前应向被告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五、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原、被告双方并于2019年7月15日组织了验收,原告的工程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2020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为存在工程量的变更及国家税率调整,双方同意:一、原合同总额为580000元,经双方确认,合同最终价格调整为604028.74元;二、具体费用支付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虽然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工程并通过了验收,但被告却并未按时支付所有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截止至起诉日止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79962.30元以及质量保证金30201.44元,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如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公司确认欠付广播电视网络顺德分公司工程款本金,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公司认为标准过高,请求根据同类案件标准予以调低,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一份、原告资质证明复印件七份、《*****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原件一份、《*****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三份、《发票送达通知书》原件二份、付款情况说明打印件一份、付款凭证打印件四份。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5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包干合同含税金额为580000元(承包人每次收款前应向发包人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且计算完毕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室内机除外),室内机质保期从每批次安装验收合格次日起计两年;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需向承包人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对*****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内容及签证资料,工程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
202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之*****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已由原告负责施工,原合同总额为580000元,因项目工程量存在增量及国家税率调整,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合同最终价格调整为604028.74元,具体费用支付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020年6月24日,被告在《发票送达通知书》中确认收到*****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发票金额分别为57135元、22827.3元,合计79962.3元。2021年7月28日,被告《发票送达通知书》中确认收到*****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30201.4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确认*****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签订《*****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合同最终价格为604028.74元,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实际是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合计493865元,并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79962.3元、质量保证金30201.44元,被告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予以确认。根据《*****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原告每次收款前应向被告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且计算完毕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由于工程已于2019年7月15日验收,质保期已于2021年7月15日届满,原告与被告已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了结算,且原告已向被告送达了79962.3元、30201.44元的相应发票,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79962.3元、质量保证金30201.4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需向原告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0.5%的违约金。由于工程已于2019年7月15日验收,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质保期已于2021年7月15日届满,且原告已于2020年6月24日、2021年7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79962.3元、30201.44元的发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于结算之日的30天内支付79962.3元、于开具质量保证金发票的七天内支付30201.44元,并要求自2020年7月4日起以79962.3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4日起以30201.44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该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被告抗辩认为该违约金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9962.3元、质量保证金30201.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996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01.4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2.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负担1412元,由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负担27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