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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甘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和六,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59号。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 法定代表人:朱和六,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维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贸区八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朱和六,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被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原审被告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维力塑胶有限公司、朱和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