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组织机构代码:753984905。
法定代表人朱和六。
被执行人朱和六,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朱和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02执2871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