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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颖,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青,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539849056。 法定代表人:朱和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294556。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祎真,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颖、**青与被告***、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颖、**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颖、**青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