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某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2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雅畈镇山岭殿六部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禾和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青口东苑工业区平湖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经济开发区甘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向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19705.33元(扣缴执行费18705.33元、罚款100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禾和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终结执行,免除上述被执行人的担保责任。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50万元。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实际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26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