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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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84728944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甘溪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41977。
法定代表人:朱和六。
被执行人: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组织机构代码753984905。
法定代表人:朱和六。
被执行人:浙江维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贸区八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176687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朱和六,男,1967年06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9年09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07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8年02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和和塑胶有限公司、金华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维力塑胶有限公司、朱和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2523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