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某有限公司;江油市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78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科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5组(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696321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新华干道祥和苑MK-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324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4)川0781民初49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川0781执699号,申请执行标的暂计为2843954.95元,案件执行费30840元。 2025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详见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自愿承诺如解除后导致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转移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川0781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科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前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