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2020)9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