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281民初3837号 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钢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合作关系,长年有业务往来,2016年经双方结算,被告差欠原告货款31852元,经原告索讨被告因故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185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综合评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从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5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相关设备,截止2016年6月2日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差欠原告货款31852元未付。同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方检测用户往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多次向被告索讨;被告负责人***在微信回复中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言明自己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并表示事后会把钱还上。因被告没有履行还款的承诺,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结算以后被告应当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9元、保全费338元合计637元由被告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元,款汇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