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2689号
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金山工业园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钢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正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工业园区纬三路与经二路十字路口西北角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正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撤回对被告河北正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2元,由原告**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