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金山工业园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钢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高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4号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852元。 1.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上述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闵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